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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材在食品中的应用现状

传统中药材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国民健康素质的重要基石。随着“以养代医”健康理念的不断发展,许多传统中药材正在由“药”向“食”转变,潜移默化的融入到大众的生活之中。药食同源食品和保健食品则是传统中药材在食品行业应用的两个主要领域。

厘清药食同源与保健食品

药食同源食品是以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为基础开发的食品,按照普通食品管理。药食同源物质是指在我国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规定的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食用部分。

截至目前,官方发布的药食同源物质已经达到102种,分别是:2002年3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该名单中涉及了87种物质;2020年1月6日,卫健委发布2019第8号公告,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作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纳入药食两用目录;2023年11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实际上,依托我国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可以食用的药食同源物质远不止这些,还有相当一部分被纳入了地方特色食品管理。比如广西发布的《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明确了可用于食品的中药材名单。分别是:桂十味:肉桂(含桂枝)、罗汉果、八角、广西莪术(含桂郁金)、龙眼肉(桂圆)、山豆根、鸡血藤、鸡骨草、两面针、广地龙。

广西区域特色药材有31种:穿心莲、肿节风(草珊瑚)、青蒿、粉葛、五指毛桃、山银花、砂仁、槐米、广金钱草、田七、天冬、钩藤、合浦珍珠、橘红、厚朴、灵芝、何首乌、铁皮石斛、金花茶、绞股蓝、杜仲、扶芳藤、金樱子(根)、功劳木、百部、滑石粉、广山药、茉莉花、姜黄、益智仁、蛤蚧。

药食同源与保健食品

药食同源与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虽然属于食品,但却有别于药食同源食品,其归属于特殊食品,需要经过功能性评价才能投入市场,并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从允许使用的中药材来看,除了包含药食同源物质、新食品原料等普通食品原料外,保健食品中还可添加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含有中药成分的保健食品也是国内保健食品市场的主流产品。据统计,2014年至2019年期间,我国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6006个,其中中药保健食品2,820个,占比46.95%。

食品监管日趋收紧

药食同源既然是以传统中药理念为基础,那么“治病救人,强身健体”似乎就成了药食同源物质的隐形标签,这也是药食同源物质应用乱象存在的根源。为此,中药类产品应用于食品行业,除了要满足药食同源及保健食品目录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以限定保健食品的规范应用。规范明确指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中药类产品

中药类产品

规范还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近期比较热门的话题是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张伯礼代表建议对药食同源保健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列出不能作为药食同源保健食品的负面清单,加强药食同源保健食品的文献、临床及社会应用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从目前的管理模式来看,《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已经针对保健食品中药原料出台了明确的禁用名单,药食同源则是给出了明确的准入名单。但考虑到中国中药材的数量非常庞大,目前很难做到“未禁则行”的管理理念,毕竟“安全”才是“保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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