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现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其中“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申请人依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审核情况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公众想要了解新食品原料的审批动态的,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https://zwfw.nhc.gov.cn/kzx/sdxx/sdxxqb/。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对新食品原料做出技术评审结论。最终的审批结果分为三种:批准公告、不予许可、终止审查。
(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大豆低聚糖,终止审查意见为“大豆低聚糖已有国家标准,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大豆低聚糖标准(GB/T22491-2008)有关内容执行。”
(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透明质酸钠,终止审查意见为“本产品以葡萄糖、酵母粉、蛋白胨等为培养基,由马链球菌兽疫亚种经发酵生产而成。与已批准公告的透明质酸钠(原卫生部2020年第9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建议终止审查,按照已公告的透明质酸钠有关内容执行。”符合审查意见的透明质酸钠按新食品原料管理。
(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金莲花,终止审查意见为“鉴于金莲花已有多种单方和成方制剂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具有明确的药理活性,建议终止审查。”可以明确金莲花不属于食品原料。
四、新食品原料的查询
如果想要知道某种原料是不是已经被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或者想要查看目前已批准的、终止审查的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新食品原料有哪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查询。
(1)食品伙伴网的食品原料信息数据库
食品伙伴网的食品原料信息数据库汇总了历年来经批准和终止审查的新食品原料信息,并关联了新食品原料公告原文和相关的复函,是十分便捷的查询工具。查询链接:http://db.foodmate.net/xinshipin/。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系统
在该查询系统中,分为2007年前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和2007年后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公告目录,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查询链接:https://slps.jdzx.net.cn/xwfb/gzcx/PassFileQuery.jsp。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如果想要查询某一种新食品原料的批准情况和公告详情,也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直接搜索该新食品原料的名称。
(4)国家风险评估中心行政许可征求意见
如要了解关于新食品原料征求意见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风险评估中心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栏了解相关动态。查询链接:https://www.cfsa.net.cn/Article/LawNew_List.aspx?channelcode=FD7DFE7A58DAB7788ED6929809972C8AE0FC102162B069D1&code=9535ED5882D69AD7F633FEA0205BE83A。
以及合规使用新食品原料
我们判定某种原料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时,需要检索新食品原料公告,仔细查阅公告原文,充分了解公告内容,包括食用部位、食用方式、食用量、生产工艺、质量规格、使用范围、不适宜人群等,避免误用新食品原料。
例如“人参(人工种植)”,在该新食品原料公告基本信息栏中明确:“来源: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说明5年以上的人工种植人参不在批准的新食品原料范畴。再比如“木姜叶柯”,其公告中明确食用部位为嫩叶(芽),食用方式为冲泡,那么不在公告范围内的其他部位,或食用方式与公告不同,也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公告范围。
新食品原料公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注明原料的拉丁文名称,无法判别所用的原料是否为公告中的原料时,可以通过核实两者的拉丁文名称是否一致来辅助判断。
此处参考原卫生部关于叶黄素酯的批准公告和《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中要求叶黄素酯中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55.8%,食用量小于≤12 毫克/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明确:“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依据上述情况,假设经稀释后的叶黄素酯中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为20%,则其食用量应<(55.8%×12/20%)(mg/天)。
03
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标示新食品原料的配料名称,可能会造成误导。以“人参”为例,“人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清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明确“人参(人工种植)”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因此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人参”并不准确,以新食品原料的身份应用到食品中时,应标示公告中的名称“人参(人工种植)”。
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明确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30克/天;但是公告中没有要求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中对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标示有相应的说明:“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结合上述复函和公告要求,可以看出,如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的,可以结合公告的食用量要求和食品的最终消费情况来确定是否在标签中注明“食用量”。能够确保消费者日摄入量处于安全范围,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无法确保消费者的新食品原料的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的,建议在包装上标示每日食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