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8种添加剂、1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近日宣布,氨基肽酶等4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和硬脂酸镁、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L-丙氨酸和L-盐酸精氨酸的申请,以及假肠膜明串珠菌新食品原料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审查意见指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的规定。

此次申请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中,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来源的氨基肽酶主要用于催化蛋白质氨基端氨基酸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来源的木聚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木聚糖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

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来源的羧肽酶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蛋白质羧基端氨基酸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

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来源的脱氨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5’-腺嘌呤核苷酸(5’-AMP)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

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中,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肉制品、啤酒、焙烤食品、饮料、薯片加工工艺等。此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1.5mg/kg bw(毫克每千克体重)。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消除胶原蛋白肠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泡沫。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 30612)。

硬脂酸镁作为乳化剂、抗结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蜜饯凉果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等食品类别。此次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泡腾片压片工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泡腾片压片工艺,可减少压制泡腾片过程中物料与模具表面的摩擦力,使片面光滑,避免出现裂片。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91)。

L-丙氨酸此次申请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01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01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3.03),强化食品中丙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L-盐酸精氨酸此次申请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01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3.03),强化食品中精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此次申报新食品原料的假肠膜明串珠菌(Leuconostoc pseudomesenteroides)使用范围涉及发酵乳、干酪、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该菌从传统发酵乳制品中分离得到,已被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以及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 of the IDF 495/2018)的“在发酵食品中证明安全的微生物品种目录”,并在丹麦、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已被批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