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新食品原料?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定义: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1)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3)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二、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这30年历史如何判定?
通过正式发行或者专业图书馆保存的历史证明文献资料,其中记录有关原料食用历史记录的文字资料;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某种食品在省管辖区域内有传统食用习惯。
需要注意事项的是,网络平台中对相关原料历史的记载应当审慎采纳。记录于专业网站或者省级以上政府网站的文献资料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相关依据。而大众网络平台(如百度、谷歌等)并非是记录某种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历史的专业网站,其中记录的文献资料不宜作为认定的依据。
三、什么不是新食品原料?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1)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2)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3)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涉及新食品原料法规标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新食品原料标示有什么特殊要求?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